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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可并鼓励电子合同的业务开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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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私募基金行业第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再次引爆网络,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上再次获得法院认可!



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王相英与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搜索查看判决书原文)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5369号之二


案件简述



原告王某由于年龄较大,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等交给女儿胡某管理。


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6月12日,女儿分两次将母亲银行账户中共计600万元支付至创世集山基金募集户和创世集定基金募集户(两支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两支基金暴雷。


原告王某将发起基金和向女儿推广宣传基金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基金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600万元及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


理由:

(1)被告没有评估原告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格投资者条件;

(2)被告唆使原告女儿签订相关基金合同,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无权代理;

(3)电子合同签署中,使用的微诺亚APP运营方是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属于CA机构,并不能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不是提供独立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通过线上签订,属于电子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其中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确认真实身份:)

被告原告签订基金合同的过程中,微诺亚APP通过身份证、银行卡要素实名认证确保电子签名数据为原告本人专有,通过手机验证码确保签署行为是签署人本人控制,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确认真实意愿:)

签订第二份基金合时,微诺亚APP增加了视频双录功能,原告及女儿都出现在镜头中,虽然“确认”二字是女儿所说,但视频双录功能说明被告已经尽到对签约主体提醒确认的义务,即便原告女儿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购买了涉案基金,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可以判定基金合同确由原告本人签署,同时查明两份涉案基金合同的原文及签名未经篡改


判决结果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随着电子签名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其安全可靠性、法律有效性受到用户、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多方认可,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被采信认可的司法判例也越来越多。


作为电子签名行业的领跑者,e签宝为各行业用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电子签名服务、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法律服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共有2000+司法判例认可e签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可判例数为行业最高


在私募基金领域,e签宝也有典型司法判例,在这一判例中,e签宝电子合同再次获得了行政、司法机构的多重认可。


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高湘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末点击原文可直接查看判决书原文)

案号:(2021)京02行终191号


案件简述



原告高某在某财富管理公司购买了B-2私募基金,并签订电子合同达成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进行举报,要求核查交易的法律有效性。


北京证监局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


北京证监局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高某购买B-2私募基金时采用的是电子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但规定并未禁止使用电子基金合同;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公司e签宝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发现基金代销中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存在违反基金销售监管相关规定的情形。


同时有高某购买产品时与公司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对高某进行回访确认的电话录音、高某购买产品的后台交易材料等为证。


2020年5月,北京证监局向高某作出被诉答复。高某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起行政复议申请,证监会经过审查做出结论相同的《复议决定》。


高某不服,以涉案电子合同缺失合同要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名章是伪造的为由,向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北京证监局给到高某的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没有不当,证监会审查后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也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高某的上诉。


高某再次不服,向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结论,判定涉案基金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再次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信息化社会,科技高度发展,越来越多交易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方便了大众生活,也意味着用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变得更加重要。


e签宝一直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拥有业内领先的安全能力和隐私保护能力,致力于打造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e签宝电子合同多次在司法案例中获得各个法院及行政司法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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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在此提醒大家,信息化时代务必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隐私数据,切不可轻易交与他人,以防被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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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可并鼓励电子合同的业务开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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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私募基金行业第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再次引爆网络,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上再次获得法院认可!



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王相英与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搜索查看判决书原文)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5369号之二


案件简述



原告王某由于年龄较大,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等交给女儿胡某管理。


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6月12日,女儿分两次将母亲银行账户中共计600万元支付至创世集山基金募集户和创世集定基金募集户(两支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两支基金暴雷。


原告王某将发起基金和向女儿推广宣传基金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基金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600万元及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


理由:

(1)被告没有评估原告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格投资者条件;

(2)被告唆使原告女儿签订相关基金合同,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无权代理;

(3)电子合同签署中,使用的微诺亚APP运营方是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属于CA机构,并不能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不是提供独立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通过线上签订,属于电子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其中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确认真实身份:)

被告原告签订基金合同的过程中,微诺亚APP通过身份证、银行卡要素实名认证确保电子签名数据为原告本人专有,通过手机验证码确保签署行为是签署人本人控制,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确认真实意愿:)

签订第二份基金合时,微诺亚APP增加了视频双录功能,原告及女儿都出现在镜头中,虽然“确认”二字是女儿所说,但视频双录功能说明被告已经尽到对签约主体提醒确认的义务,即便原告女儿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购买了涉案基金,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可以判定基金合同确由原告本人签署,同时查明两份涉案基金合同的原文及签名未经篡改


判决结果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随着电子签名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其安全可靠性、法律有效性受到用户、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多方认可,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被采信认可的司法判例也越来越多。


作为电子签名行业的领跑者,e签宝为各行业用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电子签名服务、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法律服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共有2000+司法判例认可e签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可判例数为行业最高


在私募基金领域,e签宝也有典型司法判例,在这一判例中,e签宝电子合同再次获得了行政、司法机构的多重认可。


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高湘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末点击原文可直接查看判决书原文)

案号:(2021)京02行终191号


案件简述



原告高某在某财富管理公司购买了B-2私募基金,并签订电子合同达成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进行举报,要求核查交易的法律有效性。


北京证监局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


北京证监局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高某购买B-2私募基金时采用的是电子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但规定并未禁止使用电子基金合同;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公司e签宝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发现基金代销中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存在违反基金销售监管相关规定的情形。


同时有高某购买产品时与公司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对高某进行回访确认的电话录音、高某购买产品的后台交易材料等为证。


2020年5月,北京证监局向高某作出被诉答复。高某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起行政复议申请,证监会经过审查做出结论相同的《复议决定》。


高某不服,以涉案电子合同缺失合同要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名章是伪造的为由,向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北京证监局给到高某的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没有不当,证监会审查后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也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高某的上诉。


高某再次不服,向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结论,判定涉案基金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再次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信息化社会,科技高度发展,越来越多交易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方便了大众生活,也意味着用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变得更加重要。


e签宝一直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拥有业内领先的安全能力和隐私保护能力,致力于打造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e签宝电子合同多次在司法案例中获得各个法院及行政司法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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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在此提醒大家,信息化时代务必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隐私数据,切不可轻易交与他人,以防被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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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电子合同首案结果出炉,电子签名再获法院认可!

司法认可   2021-05-17

2020年10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认可并鼓励电子合同的业务开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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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私募基金行业第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再次引爆网络,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上再次获得法院认可!



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王相英与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搜索查看判决书原文)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5369号之二


案件简述



原告王某由于年龄较大,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等交给女儿胡某管理。


2018年12月25日和2019年6月12日,女儿分两次将母亲银行账户中共计600万元支付至创世集山基金募集户和创世集定基金募集户(两支基金均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后两支基金暴雷。


原告王某将发起基金和向女儿推广宣传基金的【上海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定基金合同无效,并返还款项600万元及期间资金占用的损失。


理由:

(1)被告没有评估原告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格投资者条件;

(2)被告唆使原告女儿签订相关基金合同,未经原告同意,属于无权代理;

(3)电子合同签署中,使用的微诺亚APP运营方是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属于CA机构,并不能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不是提供独立证据。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查明: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通过线上签订,属于电子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其中电子签名是否有效。


(确认真实身份:)

被告原告签订基金合同的过程中,微诺亚APP通过身份证、银行卡要素实名认证确保电子签名数据为原告本人专有,通过手机验证码确保签署行为是签署人本人控制,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


(确认真实意愿:)

签订第二份基金合时,微诺亚APP增加了视频双录功能,原告及女儿都出现在镜头中,虽然“确认”二字是女儿所说,但视频双录功能说明被告已经尽到对签约主体提醒确认的义务,即便原告女儿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购买了涉案基金,也应当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可以判定基金合同确由原告本人签署,同时查明两份涉案基金合同的原文及签名未经篡改


判决结果



两份涉案基金合同有效,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随着电子签名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其安全可靠性、法律有效性受到用户、行政机关、司法机构等多方认可,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被采信认可的司法判例也越来越多。


作为电子签名行业的领跑者,e签宝为各行业用户提供行业领先的电子签名服务、电子证据保全服务、法律服务。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信息,共有2000+司法判例认可e签宝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可判例数为行业最高


在私募基金领域,e签宝也有典型司法判例,在这一判例中,e签宝电子合同再次获得了行政、司法机构的多重认可。


案件基本信息



文书名称:《高湘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文末点击原文可直接查看判决书原文)

案号:(2021)京02行终191号


案件简述



原告高某在某财富管理公司购买了B-2私募基金,并签订电子合同达成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进行举报,要求核查交易的法律有效性。


北京证监局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


北京证监局进行全面核查后发现,高某购买B-2私募基金时采用的是电子合同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但规定并未禁止使用电子基金合同;提供电子签名服务的公司e签宝具备相应资质;没有发现基金代销中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存在违反基金销售监管相关规定的情形。


同时有高某购买产品时与公司客户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对高某进行回访确认的电话录音、高某购买产品的后台交易材料等为证。


2020年5月,北京证监局向高某作出被诉答复。高某不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起行政复议申请,证监会经过审查做出结论相同的《复议决定》。


高某不服,以涉案电子合同缺失合同要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合同名章是伪造的为由,向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北京证监局给到高某的被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内容没有不当,证监会审查后作出被诉《复议决定》也程序合法、结论正确,驳回了高某的上诉。


高某再次不服,向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结论,判定涉案基金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再次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信息化社会,科技高度发展,越来越多交易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方便了大众生活,也意味着用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变得更加重要。


e签宝一直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拥有业内领先的安全能力和隐私保护能力,致力于打造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平台,e签宝电子合同多次在司法案例中获得各个法院及行政司法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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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在此提醒大家,信息化时代务必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隐私数据,切不可轻易交与他人,以防被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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