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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出具的证据报告是否有效?

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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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电子签名行业发展迅速,法院受理涉及电子合同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一般来说,诉讼中主张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电子文件中的电子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一般会向法院提供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两部分:

  第一,是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从事电子签名行业的有关资质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从事商用密码的行业资质证书《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产品检测证书》、公安部颁发的《公安等保三级认证》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等;

  第二,是用于证明电子文件真实且未被篡改的证据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过程的签署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数字证书信息、意愿认证信息及时间戳等电子签名数据。

  证据报告没有固定的格式,由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自行确定报告内容。对于该类证据报告属于何种证据类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就证据报告的证据类型,以及证据属性进行说明:

  一、在证据类型方面

  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八种类型: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一)证据报告是否属于证人证言

  结论是否定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作陈述,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并且证人不得根据其经历进行主观判断、推测或者评论。而证据报告通常是将签名过程中司法裁判所需的关键信息组织为证据报告的内容,且通常会就所证明的电子签名是否是可靠的电子签名、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断或结论。两者存在差异。

  (二)证据报告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法律所称“鉴定意见”,是指由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的鉴定机构根据鉴定事项和鉴定能力出具的相关说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都应具备专门的鉴定资质。在案件发生后,鉴定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就案涉的专门性事实问题鉴定后作出结论,其未实际参与案件发生过程。与此不同,第三方电子签名平台是过程亲历者,通过提供电子签名服务记录了电子签名过程中的电子数据,在电子签名行为发生时依赖现有技术将电子证据固化,具有不可替代性。对于证据报告的制作人员并没有要求具备专门的资质或条件,规范的电子签名公司会设置专门的出证团队负责出具证据报告事宜并对内容负责。

  (三)证据报告符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从形式上,证据报告一般分为电子版的证据报告以及纸质版的证据报告。

  毋庸置疑,电子签名或电子合同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但证据报告是以书面形式展现签署过程信息以证明电子签名有效性的文件,更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一般由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作并提供司法机关用于证明案件相关事实。对于此类证明文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据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出具证据报告会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这符合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司法裁判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法院会推定其具有真实性并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然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庭作证。

  二、在证据属性方面

  民事诉讼中,证据属性分为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一)真实性

  《最高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在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该着重审查的内容,并且明确规定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电子签名服务提供方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技术中立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其基于法律规定提供电子签名服务,能够确保电子签名签署过程产生的电子数据,以及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储、提取、固定均符合法律关于真实性的规定;通过区块链技术确保电子数据及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得到验证;确保证据报告所证明的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四要素规定。(2020)沪01民终10855号判决书认为:“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二)合法性

  就证据形式而言,出具证据报告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根据法院裁判要求,如仅加盖单位印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将不采信该类证明文件。就证据内容而言,证据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全面地反应待证事实,对于可靠的电子签名,证据报告应体现实名认证、意愿认证、数字证书、时间戳、哈希值等数据信息,且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相互印证。

  (三)关联性

  在线签署电子合同过程中,每一份电子证据都是随着签署人在互联网终端操作而产生的,是围绕电子合同签订而产生的一系列数据。基于诉讼需要,当事人需要向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申请出具出具电子合同签署全流程的证据报告,证明签名主体的数字证书信息、实名认证信息、意愿认证信息、时间戳信息等关键信息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该证据报告内容与电子合同对应,一般电子合同会作为证据报告附件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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