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8月28日是中国电子签名法实施的第十五个年头。《电子签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是迄今为止“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立法”,也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相关的第一部法律。
在《电子签名法》诞生十五周年之际,我们来说一说中国电子签名的发展历程。
青铜时代,《电子签名法》敲响暮鼓晨钟
20世纪末期,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电子签名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但当年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无明文规定,造成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客观上制约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电子签名的规则不明确,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也不明确,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都没有法律保障。
纵观当时的国际形势,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12月16日第85次全体大会51/162号决议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来,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如火如荼,到我国进行电子签名立法时,包括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在内的40余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相继制定了电子商务和电子签名法律。
因此,彼时《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的,也确实起到了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规范电子签名活动,维护电子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正式拉开了中国电子签名发展的大幕。
这里还有一个小故事:
当初《电子签名法》尚在草案阶段时,曾经规定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电子商务活动,不适用于电子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草案第一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草案第二条规定:“商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适用本法。”
草案第一次审议后,经过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等共同研究认为,“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虽然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但是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
基于这些情况,本法的适用范围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适用于商务活动,但又不限于商务活动。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最终,法律委员会决定将《电子签名法》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并将草案第二条删去。同时将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白银时代,“骨灰级玩家”守得云开见月明
《电子签名法》的立法轶事暂且按下不表,如果把中国电子签名的发展历程比作一部编年史的话,那么《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无疑是公历纪元元年式的存在。
虽然公众对电子签名的认知大多是从《电子签名法》开始的,但中国电子签名发展历程的开端却要从《电子签名法》出台前的一群“老炮儿”讲起,姑且就称之为电子签名的“史前文明”吧。
首先,就是1997年的CTCA(中国电信认证中心)和1999年的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前者是国内最早的CA中心,后者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同时代的还有外经贸部下属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国富安和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等各省市电子商务认证中心。
再有,就是以2002年的杭州天谷(“e签宝”)和次年成立的金格、“安证通”为代表的电子签章系统服务商。
那些年电子签名不过发轫之始,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并不多,全仰赖这些“骨灰级玩家”发扬摸着石头过河的奋斗精神,积极推动PKI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电子签名应用,才为我国早期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签名法》的制定出台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社会基础。
如今,这些电子签名行业的“活化石”大多已经成为各自领域的执牛耳者,正在并将持续引领电子签名行业的创新发展。
以电子商务为例:
作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最主要推动力,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我国电子商务近年来迎来高速增长期。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1,63万亿元,其中网上零售交易额已突破9万亿元大关,而2004年《电子签名法》出台时,当年的网上交易额只有18亿元。
这种几何式增长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出现,相较于传统纸质合同需要线下签署、线下寄送的方式,电子合同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而这一切最终都起源于《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可以说《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黄金时代,电子签名发展“众人拾柴火焰高”
这15年间,国家相继制定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推进电子签名的应用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了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2005年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分别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和《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订。
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普及,国家及时出台制定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并对《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较好地解决了电子签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网络交易安全、证据效力认定和法律法规衔接等问题,保障了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外,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和同年制定出台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因其立法的前瞻性,同样对电子签名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滑动查看完整立法过程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发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发布《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2005年12月1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和《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公布《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自2009年3月31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28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第17号)公布修订后的《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修订。
2015年4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01日,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管理规定的决定》,对《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管理办法》、《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进行修正。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1日,国家档案局出台《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再次修订。
2019年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这15年来,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同样成效显著,电子签名应用更是遍地开花。浙江省“最多跑一次”、广东省“数字政府”、上海市“一网通办”等改革实践的背后都离不开电子签名等底层技术。
目前,全国多数省份已经建成省级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也已上线试运行,基于电子签名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日益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全面优化网上服务业已成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支撑。电子签名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打造“数字政府”,自2015年国务院提出“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连续出台鼓励电子政务发展,推广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用的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也适时制定了《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对党政机关电子公文中应用电子印章的通用要求、制章要求、用章要求、印章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要求进行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建设省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部分省市更是响应号召,制定出台了针对电子印章的暂行管理办法,如《浙江省人民政府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电子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等。
可以预见,随着国务院《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部署实施(详情请戳:各部委从“放管服”分工通知中领取了哪些KPI?),各省市“数字政府”建设将加快落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也将再创新高,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作为政府和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必由之路,势必与“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相辅相成,为“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建设添砖加瓦,加速成为新的社会基础实施。
中!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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